一、培养目标
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培养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资格,德、智、体全面发展,并掌握能够从事律师职业工作文化科学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培养规格
(一)素质要求
1.思想道德素质要求
本专业毕业生应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熟悉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了解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初步养就正确的思想观念和科学的思维方法,有一定的创新工作能力;忠于职守,热情服务,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
2.文化知识素质要求
本专业毕业生在经过广阔的人文知识熏陶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培训后,应具有较为丰富的人文知识,养就终生学习知识、探索问题的意志,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
3.身心素质要求
具备健康的体质和心理素质;具有克服困难,顽强拼搏的意志。
(二)能力要求
1.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具有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2.丰富的社会知识占有能力。本专业的毕业生除具有基本的法学知识结构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社会知识,对于经济、金融、会计、商务等知识都应有广泛的了解,对于当事人所从事的业务,更要进一步的学习、掌握。
3. 具有一定的文学修养,掌握语言文字基本功,使撰写的法律文书条理清晰、文字流畅、论点明确、论证有力。
4.熟悉律师业务,具有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开展律师业务的能力
5.具有准确、清楚、简洁、生动的口语表达能力。
6.具备快速、准确的应变能力。
7.具有科学的思维能力。
8.具备良好的公关和竞争能力。
9.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
10.具有较强的计算机应用基础,并获得相应的等级证书。
三、学制与办学形式
本专业学制为三年,采用学年制,每学年为两学期。学员以脱产学习和实践方式,在三年中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科成绩经考试考查及格、实践课及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及格、毕业鉴定合格,发给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专科毕业证书。
四、本专业主干课程
本专业主干课程为:邓小平理论概论、计算机应用、英语、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学、商法学概论、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经济法概论、合同与担保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法律文书、律师制度与律师事务、婚姻家庭继承法等。
五、教学时间的安排
学员在校总周数为120周。其中包括:
1.入学教育、军训2周;
2.课堂教学(含实践教学)77周;
3.认识实习2周;
4.课程实习9周;
5.毕业实习14周;
6.毕业论文(设计)答辩4周;
7.毕业教育1周;
8.考试5周;
9.机动6周。
六、教学环节的安排与要求
1.总体要求
在体现高职教育特色的前提下,实行理论教学、实际操作和实习基地训练相结合的教学环节。采取多种课堂教学方式开展理论教学,用理论指导操作,培养学员的动脑、动口与动手能力;设立律师业务实践基地,使理论教学联系律师职业的实际,保证学员具备从事律师职业的知识、技术和技能。
2.理论教学
理论教学是实现本专业培养目标的基本环节和主要形式,通过这一环节,使学员掌握必要的科学文化基础知识和开展律师业务应该具备的法律知识。要求:
(1)根据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特点,在发挥教师主导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性,把教师完成课堂授课时间与保证学员有充分的自习时间有机地结合起来。
(2)改革教学方法,废除注入式,注重启发式、专题讨论式教学。
(3)结合授课内容,及时布置课后作业,使学员做到温故而知新。
(4)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除课堂讲授外,鼓励学员在理论学习期间主动进行社会调研,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3.学习成绩考核
学习成绩考核是对学员理论知识学习的检查和评定,通过这一环节使学员所学知识进一步得到巩固并系统化。
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每学期的考试课程为四至五门,其余课程进行考查。考试采用笔试或口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考查可经通过命题考查评定,也可以根据学员平时听课、完成作业、课堂讨论、参考平时测验成绩综合评定。
4.实践课
实践课是把律师事务专业的基础课、专业课两部分内容与开展律师业务工作的实际结合起来并进行综合实践训练,培养学生在律师岗位上的实际工作能力。毕业生在律师岗位上所需要掌握的技能和能力,应在学校期间完成或基本完成。
学员实习基地选在太原市、大同市、晋城市、长治市、运城市、临汾市等地律师事务所和我院法学实验基地。
6.毕业论文
毕业论文是对学员三年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的综合考查。通过这一环节,主要是进一步提高学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要求:在系的统一安排下,指定教师专门负责指导学员的毕业实习、调研和论文撰写。毕业论文的选题要结合所学专业的实际情况,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和所掌握的专业工作技能,去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论文字数不低于4000字。毕业论文经答辩委员会进行论文答辩和成绩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