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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山西经贸职业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进行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院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学院教学质量、科研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努力培养高素质的职业技术专门人才,并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咨询和社会服务。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人力、物力和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要加强对实验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根据学院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制定实验教学计划,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确保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六条  不断探索实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更新实验内容,加强实践环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技术开发和学术、技术、情报资料交流活动。
第八条  实验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九条  教学副院长主管全院实验室工作。学院设院级多媒体教学实验中心和系属专业实验室两级实验室管理体制。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协调院系两级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制定实验室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院系两级实验室拟定实验室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实验室的检查,督促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负责管理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固定资产账卡,检查投资效益及仪器设备的完成率和利用率;
 (四)参与各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及设备的验收工作
 (五)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登记备案、年检、报损,并组织鉴定及验收工作;
 (六) 协同人事部门、多媒体教学实验中心和各系搞好实验室技术人员的定编、业务考核、职称评审和实验室队伍的培养提高工作;
 (七) 组织实验室工作经验交流、总结评比、评估和表彰先进工作。


第四章   实验室队伍


第十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实验室主任要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基础,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讲师、工程师、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院级实验室主任,要有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人员担任。各级实验室主任、副主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学院正式行文任命或聘任。


第十二条  根据教学和科研工作任务的需要,实验室应建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室队伍。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兼任实验室工作任务的专业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等。各类人员要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要注意培养和提高他们在政治、生活和业务方面的提高。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十四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要参照在校学生数,根据各实验室承担实验教学、科研工作量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合理折算确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及级别普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照国家和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负责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建设和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实验室建设规划、计划及本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有关教研室,审定实验教学大纲及实验指导书,确定教学实验内容及科研项目,根据下达的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安排,保证教学实验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
 (三)负责组织编制实验室年度仪器设备购置、安装、维修及购置实验用低值易耗材料计划,努力提高投资效益,防止物资积压浪费;
 (四)切实抓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较高的利用率;
 (五)领导本室专、兼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工作,制订岗位责任制,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工作人员的培养提高,并对他们的考核、职务晋升和奖惩等提出初步意见;
 (六)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七)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


第十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具体确定。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学校的规模和专业设置,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实验项目要求,学科发展方向及科研等统筹考虑,对人力、物力和用房进行全面规划,分别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第二十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高等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多媒体教学实验中心要加强所属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资源的统一使用和管理。对院系两级实验室利用率极低或长时间不用的仪器设备,教学主管院长可及时进行调拔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  凡到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包括教师和学生),要听从实验室主任和所在实验室技术人员的指挥及安排,不得各行其是,争设备、争时间。实验室在安排工作时,当教学和科研或其他需要使用设备发生矛盾时,应优先考虑教学需要。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做到安全、文明实验,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做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定期检查防火、防暴、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室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规程从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之日前制定的与本规程相关的规定同时废止。


200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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